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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6-05-0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矿业作为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在矿产资源领域特别是矿山布局、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政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推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矿业开发空间布局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和产业政策,切实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优化矿业格局,统筹开发保护,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严格执行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合理布局。确定一批重要矿产的勘查开发基地,划定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重点矿区和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细化矿业权区划设置,对不同矿种和不同矿区实行差别化管理,合理设置矿业权区划后向社会投放。推动钨钼、稀有稀散金属、石墨和高纯石英等矿产资源与高新技术产业双向对接,拉长矿产资源加工产业链。持续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解决因矿山小、散、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统筹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严格保护自然环境,切实保障矿业经济发展。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设立及规划调整时,应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合理划定保护区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严格按照自然文化保护区的法定范围,划定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内,除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外,不得规划设置与新设矿业权;已设矿业权按照国家政策需要退出的,研究制订补偿退出方案,依法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限期退出。

  (三)严格矿山开采准入条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开采技术要求,以综合利用、集约开发、规模经营、安全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的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相邻矿山最小安全距离。控制保护性开采矿产的开采总量,细化指标分配与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负面清单,建立退出机制,提出淘汰和限制类矿山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对达不到规划准入条件和相关标准的矿山限期整改,对到期整改不达标的矿山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实施关闭。

  (四)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质勘查成果,对我省重要矿产地实施储备。将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成果区和矿业权灭失区纳入储备范围。对储备的矿产地,建立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有序投放。完善储量登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和有偿计时占用登记管理。

  二、坚持市场原则,构建资源配置新机制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

  (一)全面落实市场配置资源制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豫政〔2015〕15号)要求,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和符合规定的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新设矿业权必须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协议出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协议出让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二)完善矿业权公开交易制度。按照“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原则,将省级矿业权交易专业平台整合纳入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矿业权实现网上交易。引导和鼓励具有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与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或控股的矿业权转让要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以及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要按管理层级逐级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开交易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转让起始价和底价。进一步优化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要在网站等媒体公开。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矿业权有偿取得,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全面清理已设矿业权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重叠情况,查清与矿产地重叠矿业权的价款处置情况,对应缴未缴的矿业权价款依法追缴。对违规减免、欠征少征矿产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依法追缴入库。在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扶持矿业企业健康发展的税费征收管理政策。

  三、加强地质工作,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地质工作基础性、先行性、战略性作用,开展多层面、多空间、多领域的地质工作,拓宽地质服务领域,推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持续实施找矿突破行动,实现发现一批新兴矿产、探明一批急缺矿产、储备一批战略矿产、开发一批优势矿产、建立一批境外勘查开发基地的目标。

  (一)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持续开展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重要矿集区资源潜力评价、基础地质矿产图件更新等基础性、常规性地质工作,摸清矿产资源底数,发现一批矿产资源的新区域、新类型、新矿种。加强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环境地质等公益性、服务型地质工作,重点推进中原城市群等重要区域和重大工程沿线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适宜性评价工作,培育和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重要工程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丰富馆藏资料类型。

  (二)持续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坚持优势矿产与战略性新兴矿产找矿并重,统筹推进整装勘查区、矿集区深部和成矿预测区找矿工作,新探明一批重要矿产地,实现地质找矿战略目标。加大铝土矿、金矿、银矿、天然碱矿等重要矿产勘查力度,形成一批大中型矿产资源基地。持续加强老矿山后备资源找矿工作,努力解决危机矿山接替资源问题。开展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和“三稀”(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稀散金属)矿产、晶质石墨、萤石、地热等战略性新兴矿产的评价与勘查,为我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做好资源准备。

  (三)推进境外矿产勘查开发。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到境外谋求发展。优化境外勘查开发布局,重点在中亚、南亚、非洲和南美洲等一些政治经济稳定、成矿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找矿工作,选择高效益矿种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创新境外矿产勘查开发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的先行和引领作用,构建我省地勘单位、矿业企业与境外金融机构、矿业企业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联盟,促进我省地质技术和过剩产业转移。强化境外勘查开发组织协调,成立以省国土资源厅为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机构,形成境外勘查开发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和风险防控机制。

  (四)推动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坚持改革创新、事企分开、分类推进、需求驱动、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推动全省地勘产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要整合现有资源,大力推进国有地勘单位事企分开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整体转企改制,做大地勘产业。国有地勘事业单位要规范业务范围,确立主业方向,明确职责定位,强化内部管理,做优地勘事业;国有地勘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和壮大地勘经济,做强地勘企业。加强地质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提升创新能力和创业水平。

  四、强化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和谐矿区建设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推动绿色和谐矿区建设,构建生态友好、矿地和谐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一)严守矿山开采生态红线。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没有依法提交相关保护与治理方案(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批准采矿权的新立、延续与转让变更申请,矿山不得开工建设;矿山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大幅度减少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严格控制新建露天开采矿山,全面关闭“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切实做好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构建缴存与治理相匹配、返还与治理相协调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使用新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大力推进“边开采、边治理”,确保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达到标准。整合各方力量和各类资金,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

  (三)全面推进绿色和谐矿区建设。以矿产开发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督促和支持矿山企业统筹矿产开采与环境保护、企业发展与社区建设的关系,通过创建绿色矿山示范区,带动和推进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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