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8-04-22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测绘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主管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维护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