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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17-07-19

《方案》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根本指引,以问题为导向,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方案》包括重大意义、总体思路、改革任务、组织实施4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改革重大意义。阐述了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历史沿革、作用以及存在问题,分析了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是总体思路。明确了以问题为导向等改革指导思想,提出了坚持市场竞争取向、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第三部分是改革任务。包括3个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包括做好出让基础工作、明确出让条件、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实施出让合同管理、创新经济调节机制6项工作。强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定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提出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制度,以及动态调整的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二是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包括从严协议出让管理、建立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3项工作。强调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案》明确了强化出让事前管控、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加强配号监管服务、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等配套监管措施。

  第四部分是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开展试点、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统筹进度安排和做好舆论宣传引导5项工作。《方案》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在取得相关授权后,先行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后,计划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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