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草原、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依法审核、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部门的各类规划。
(七)负责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组织、评审、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报批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资质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六)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七)管理平顶山市林业局。
(十八)承担平顶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土地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第五条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督查督办、组织协调、机关资产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综合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政策法规科(信访工作科)。组织起草和送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重大违法案件的法制审查工作;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上级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处置,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和机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工作业务培训。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贯彻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科(审计科)。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并对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五线的划定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内重大专项规划;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审核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工作;指导村庄规划工作;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九)大数据与科技科。拟定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统筹全局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组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化资产管理和运用,统筹全局政务数据共享利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科普活动;研究分析、综合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相关重大技术问题;牵头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开展涉及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动态更新。
(十)详细规划科。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控规编制、审查、报批、动态维护;负责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查工作;研究拟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根据控规和上位规划科学划定城市更新、土地收储以及征地的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提出实施建议;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研究,相关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技术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与技术审查工作。
(十一)市政交通规划科。负责组织市政管网、交通、道路综合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统筹、研究市政交通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负责市域内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对跨区域市政工程规划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十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五)矿业权和地质勘查管理科。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及市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省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政策,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七)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全市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监管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组织实施监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八)行政审批服务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咨询、受理、核发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征工作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工作。
(十九)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保障协调办公室。负责 督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 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市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土地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执法监察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标准规范;负责市级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跨县(市、区)违法案件查处和12336热线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协调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财务科。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二)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6 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平顶山市自然资源总督察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2名。
第七条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