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划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括我局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分局、支队、科室,通过政务公开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城乡规划的职责、管理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处罚、规划核实、强制等权利义务、执法程序、工作时限、违法责任、监督渠道及其他规定应当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通过市级报低公示,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我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授权或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五条 执法依据公示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事件应当在相关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行政管理及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依据,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或要求提供执法依据时,应当予以答复和如实提供。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
(一)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单位名称牌。
(二)执法职责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和投诉办法及其他有关的制度予以公示。
(三)执法人员的岗位牌在岗情况应当在办公室门口公示。
第七条 执法人员身份公示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二人共同执法,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公示
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将处罚的内容、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开展告知当事人,并举行听证。
第九条 行政救济方式公示
执法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决定时,应在有关行政文书上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诉讼、申诉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示监督公示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网站、聘请行风监督员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按程序在网站、现场公示。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定期检查行政执法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小组责令改正,对于严重违章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