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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13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在进行集体讨论和上报局长办公会议之前,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我局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者由重大社会影响的。

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3、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市局法制机构负责市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提报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失效;

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5、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交由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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