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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13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图纸,对提出规划核实申请的建设工程进行核验,确认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辖区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构)筑物、相关配套设施、道路和绿化的建设工程。

(二)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于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单个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核实。

(四)分期进行规划核实的,如有要求同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且待核实区与施工区之间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五)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到位。

六)规划许可有其他要求的,已达到相应要求的标准。

第五条  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一)竣工规划核实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需提供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明;

(七)由委托人进行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手续;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第(一)、(二)、(七)项为原件;其他资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其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测量成果报告出具的时间与申请竣工核实时间应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宜。测绘单位对其所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成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含现状平面图、规划与现状对比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量成果表(按建设工程许可证内容出测量报告)。 

  第七条  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距离等;

(二)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三)配套工程。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面积要求建设;

(四)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五)需拆除的建筑。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八条  规划分局在收到规划核实申请后,对建设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正式受理后三个工作日)。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移交给审批科。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依照项目特殊性需要在规划核实中需要提交其它资料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审批科接到初审意见后进行复审(两个工作日),复审通过后,组织规划分局、档案馆进行现场勘查(两个工作日)。经现场勘查,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两个工作日),出具规划核实合格手续;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核实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在不超出控规容积率指标的前提下,因施工及测量精度等客观原因产生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视为合理误差(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部分为3.0%,且误差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5%,且误差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

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10000平方米—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0%,且误差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30000平方米—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且误差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5、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0%,且误差面积不大于12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完全一致,符合下列情形,且满足第十条规定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1、满足退界及日照要求,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值不大于1.5米的; 

2、满足限高及日照要求的,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的误差值,多层不大于0.5米、高层不大于1米的;

3、满足或通过整改后满足消防间距及日照要求的,建设工程与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值不大于1米的;

4、建筑色彩、立面造型发生改变,但主体色调、建筑风格未改变,装饰材质标准未降低,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及建筑风貌等影响较小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  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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