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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判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13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水平和质量,形成科学的行政处罚裁量机制,遵守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原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判工作制度是指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完毕后,以集体研判的形式,通过案件承办部门初审会(以下简称“初审会”)、案件联合审理工作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局长办公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委会”)三级会议,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处罚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初审会由案件承办单位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主管执法、业务的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第四条  初审会讨论的处罚建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案件违法情况进行汇报。

2.参会人员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

3.主要负责人进行总结

初审会审议情况如下:

(一)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案件违法情况进行汇报的内容:违法建设的项目名称、位置、建设单位、违法面积、违法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建设的测量成果、违法建设项目的评估结果等调查情况。

(二)参会人员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项目的违法情形处罚标准及改正措施进行初步认定。

(三)主要负责人进行总结,形成初审会会议纪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明确处罚类别(1、罚款比例;2、是否拆除;3、是否没收),制作案件汇报幻灯片。经法规科审查通过后上报局案审会讨论研究。

第五条  案审会由局主管领导主持,总规办、监察室、规划编制科、用地规划科、市政交通科、行政服务审批科、法规监察科、信访办、监察支队、编制中心、测量队、案件涉及的分局参加,局法律顾问列席。

法规监察科对会议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入卷归档。

第六条   案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单位汇报案情

2.参会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

3.主要领导进行总结

审议内容

(一)案件承办单位汇报内容应当包括:

1.违法建设的项目名称、位置、建设单位、违法面积、违法事实。

2.处罚类别(1、罚款比例;2、是否拆除;3、是否没收)。

3.局业务审查会对违法情形改正措施的审议意见

(二)参会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内容应当包括:相关科室应对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的汇报内容进行讨论,不可行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案件承办单位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提出处建议。

(三)主要领导进行总结。并明确提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案委会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全体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二级机构、规划分局负责人参加。

法规监察科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情况、案审会处罚建议情况进行汇报,案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处意见。局办公室(法规科)对会议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案件承办单位入卷归档。

第八条  案委会讨论的处理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法规科汇报案审会讨论的处理意见

2.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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