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 繁體 | 网站已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13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行政处罚的查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平顶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需要市级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工作。

新华分局、卫东分局、湛河分局、新城分局、高新分局受市规划局委托,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需要市级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局法规科负责对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法制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法建设案件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他设施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巡查及发现

第四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五条  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程序正当的工作要求,违法建设案件处罚坚持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原则。

违法建设案件实行初审会、案审会、案委会三级会议的集体研判工作制度(集体研判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案件承办单位实行执法网格化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及各类批转的违法建设案件,发现后及时对违法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案件登记、立案,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未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建设行为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法规科上报市政府责成辖区政府查封施工现场。

第三章 立案及调查

第七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日常工作及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条例》规定的违法建设等情形时,应当进行案件登记,并及时立案。

第八条  立案应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依程序报市局审批。

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时,应注明案件的主办人和协办人,并填写执法证号。在填写“案件简要情况”一栏,应载明违法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的条款。

案件承办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填表,经市局法规科审查后,报市局主管领导签批。

     第九条  立案后,案件承办单位根据情况应及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调查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视听材料、勘验笔录等。

现场检查应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应现场制作《勘验笔录》,询问当事人应现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要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到达现场签字确认或拒绝签字确认的,应有见证人进行见证,并在笔录上签字注明身份。

第十条  在进行现场检查或勘验时,如有必要,案件承办单位通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测量,测绘部门在具备外业测绘条件的情况下,接到通知后并在野外测绘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案件承办单位提交测绘报告,测绘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现状与规划对比,与四邻的关系(到四周建筑距离,临路建筑应标明距道路中心线距离)2、面积3、高度4、测量时间5、测量人6、测绘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收到测绘报告后,需要对违法建设进行评估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向市局递交书面申请。市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局法规科、监察室及案件承办单位,以抽签的方式,共同确定评估公司(评估具体事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项目调查取证完毕后,案件承办单位及时组织人员召开初审会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进行讨论研究,初审会应对违法建设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法阶次、处理意见等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明确违法建设项目的名称、位置、建设单位、违法事实、违法面积、违法情节、违法性质、违法阶次、处理意见(1、罚款,罚款比例和罚款的金额;2、限期拆除,限期拆除的期限,如无特殊说明视为限7日内拆除3、没收,没收的内容)等相关内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完毕后,案件承办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后连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案卷一并上报市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市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中发现案卷制作不规范、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准确等情况的,应将案卷退回案件承办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并书面告知应补充完善的内容。

法制审核通过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提请局案审会进行讨论研究,局案审会审查通过后,局法规科在《行政处罚审批表》签署法制审核意见,由局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由案件承办单位进行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陈述申辩程序和听证程序完结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报局案审会讨论研究。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提请局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定最终处罚意见,并将《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签批后由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案件承办单位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市重点项目、城中村与旧城改造、保障房项目、棚改项目有先期开工文件的或有市政府下发免于处罚意见文件的项目依照《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先期开工建设项目的处理办法》另行处理。

第三章 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违法建设的违法情形和案件性质;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

(五)行政处罚内容;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的日期。

《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违法建设的违法情形和案件性质;

(四)限期拆除的依据;

(五)限期拆除的内容;

(六)限期拆除的期限;

(七)不服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的日期。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或由受送达人收发部门签收,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留置送达,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的,执法人员应当用执法记录仪或其他成像设备对送达过程全程录像并备份保存;或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文书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视为送达。

第四章 执行及入档

 

第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复议期限60日或诉讼期限6个月届满,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法规科制作催告通知书并由案件承办单位进行送达,当事人在接到催告书10日内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规科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市局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应注明追缴罚款本金和加处罚款。

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拆除决定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及时拟文上报市局,市局法规科拟文上报市政府,请求市政府强行拆除。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履行完毕后,处罚决定涉及补办手续的,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后,由案件承办单位决定是否对其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案件处罚终结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入卷,递交市局法制科审查,审查通过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局监察室依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