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等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平顶山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7日
平顶山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情形,明确相关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请材料
1、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2、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火化证明。
上述材料都无法提交的,以书面承诺方式替代;
3、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都无法提交的,以书面承诺方式替代;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办理但必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5、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回迁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7、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须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8、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继承的协议。
二、登记程序
(一)查验
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应查验内容如下:
(1)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应提供的材料是否提供齐全;
(2)当事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3)被继承人(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4)被继承人(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5)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6)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个人所有;
2、查验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协议书》,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工作日。
(二)受理
公告期满,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
(三)审核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范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登簿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发证
附件1: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承诺书(样式)
附件2: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样式)
附件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协议书(样式)
附件4:公示(样式)
附件5: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法定继承)
附件6: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遗嘱继承)
附件7:登记部门受理及审核注意事项
附件:
1.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承诺书(样式)
_ (身份证号: ),于 年 _月 _日到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号: )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 ;坐落: )申请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 于 年 _月 _日去世;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下:
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摁留指纹)
年 月 日
2.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样式)
声 明 人:
性 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 住 址: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其死亡后留有遗产,坐落于 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证明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是上述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现我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嘱抚养协议。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隐瞒,我自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签名):
不动产登记机构见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协议书(样式)
继承(受遗赠)人: __ ,身份证明号码: ,
家庭住址: 。
继承(受遗赠)人: __ ,身份证明号码: ,
家庭住址: 。
继承(受遗赠)人: __ ,身份证明号码: ,
家庭住址: 。
继承(受遗赠)人: __ ,身份证明号码: ,
家庭住址: 。
被继承(遗赠)人: __ ,身份证明号码: ,
家庭住址: 。
申请人 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 年 月 日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及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 的不动产坐落于 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证明号: 。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所有继承(受遗赠)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继承(受遗赠)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4.公 示(样式)
平顶山市 区 路(街道) 号院 号楼 单元 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为 。 于 年 月 日死亡。现 持相关材料申请上述坐落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此有异议者,请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系电话1111111)提出。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示。
年 年 月 日
5.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4节、第1.8.6节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就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被询问人有义务配合登记机构接受询问。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利人:
询问人:
被询问人身份证明号: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内容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2、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住址、婚姻状况?
3、该不动产有无夫妻(家庭)财产约定协议?
4、申请继承的遗产属于被继承人单独所有还是共有?
5、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是否齐全?
6、是否对不动产继承协议内容及真实性有异议?
7、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的?
8、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
以上记录经核对确认无误。
被询问人本人或被询问人代理人(签字、按手印):
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6.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遗嘱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4节、第1.8.6节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就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被询问人有义务配合登记机构接受询问。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利人: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身份证明号:
代理人身份证明号: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时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内容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2、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住址、婚姻状况;
3、该不动产有无夫妻(家庭)财产约定协议?
4、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单独所有还是共有?
5、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是否齐全?
6、被继承人生前有几份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如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超过一份的,各份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具体签订时间和内容?
7、是否有其他经公证的遗嘱?
8、遗嘱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
9、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有无异议?
10、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如何,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1、遗嘱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是被继承人本人所为?
12、属于代书遗嘱的,遗嘱书写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具体代书人是谁,是否有见证人和遗嘱签名,见证人和代书人是否为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无利害关系?
13、是否对不动产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有异议?
14、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的?
15、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
以上记录经核对确认无误。
被询问人本人或被询问人代理人(签字、按手印):
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7.登记部门受理及审核注意事项
1、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遗嘱的形式要求:
A.自书遗嘱的正文是遗嘱人手写稿非打印稿,需要签名及日期;
B.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笔。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C.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人;
D.口头遗嘱的两个以上见证人的遗言证明;
E.以上见证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2、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
3.审核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进一步审核上述受理环节是否按照本操作办法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2)审核遗嘱的效力问题:
A.是否具有《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遗嘱人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受胁迫、欺骗,篡改等情形;
B.多份遗嘱并存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的除外;
C.审核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是否存在《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
(3)审核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A.遗赠财产范围是否明确;
B.受遗赠人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
(4)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Ⅰ.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Ⅲ.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Ⅳ.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
Ⅵ.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Ⅶ.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Ⅷ.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