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然资源综合保障中心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9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综合保障中心
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程序的通知
不动产登记科: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之规定,遗失、灭失声明无需刊发15个工作日。
即日起平顶山市内不动产权利人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申请补发的,由我中心在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综合保障中心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