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11000381号抵押权证作废声明
发布日期:2023-10-20
作废声明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3)豫0402执恢1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北段盛合小区北楼东2单元3层东户2-303号房产的抵押,因无法收回:DY11000381号抵押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抵押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