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11001363号作废
发布日期:2023-08-18
作废声明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3)豫0411执85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路西佳田塞纳城1号佳苑17号楼东2单元4层405号房西户房产的抵押,因无法收回:DY11001363号抵押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抵押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