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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18号、(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13号作废

发布日期:2023-07-20

作废声明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3执恢2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西侧中房锦绣.星龙15号楼东1单元6层西北户、西南户房产的抵押,因无法收回: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18号、(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13号抵押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以上两个抵押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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