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14011107作废声明
发布日期:2023-06-15
作废声明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3执恢5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解除位于纬一路以南经二路以东翠林蓝湾A区4号楼东2单元3-4层东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城14002058]房产的抵押登记,因无法收回:DY14011107抵押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抵押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