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15006418抵押证作废声明
发布日期:2023-01-29
作废声明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2)豫0411执恢187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沿河东路7号院2号楼东1单元4层东户[产权证号:0501014818]房产的抵押,因无法收回:DY15006418号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他项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