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15001192抵押证作废声明
发布日期:2023-01-12
作废声明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3执恢1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路东御景龙庭2号楼27层2707号房[不动产证明号:15000622]房产的抵押,因无法收回:DY15001192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他项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