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明第0006515号抵押证作废声明
发布日期:2023-01-05
作废声明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2)豫0411执恢301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公正路南段路西康馨苑小区12号楼1单元3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新城10001704]房产的抵押,因无法收回: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515号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他项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