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60号证书作废声明
发布日期:2022-10-19
作废声明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2执恢81号情况说明,协助事项: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碧波路南、福泉路西蓝湾新城13号楼东1单元18层1808房产的抵押,因无法收回: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60号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他项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