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432号证书作废声明
发布日期:2022-10-19
作废声明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2)豫0411执恢8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西、龙翔大道北常绿大悦城18号楼1单元17层西户1705号及18号楼1单元17层西南户1704号房房产的抵押,因无法收回: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432号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他项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