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青证书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10
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公告
原不动产权利人刘卫青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光明路林场院1号楼3单元5层西户,不动产证书号:新华14000285号,现依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0411执恢178号《执行裁定书》及(2021)豫0411执恢1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号:14000285,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