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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新变化二 —检查对象发生了变化

发布日期:2012-05-25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主要明确了七个方面的政策界限,包括取消了2010年度关于违法采矿用地、城乡增减挂钩建设项目用地等政策。

首先,延续了两条政策界限。一是延续了鼓励消除违法状态的政策。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同时规定: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对于填报为已经拆除复耕到位的地块,部、省级实地督查和验收时,若发现归档中的照片与实地不一致的,将以弄虚作假论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6月30日前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首先必须查处整改,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未经查处并拆除复耕到位即补办用地手续的,要以违法批地论处——这是15号令明确规定的。案件查处的相关档案资料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须纸质归档备查,审批信息应通过有关用地信息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纳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二是延续了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的政策。要求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其次,调整了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处理政策。为继续严格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用地监管,同时推动市、县政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记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这条政策界限与2010年度相比,在“区别对待”前增加了“作为情节”4个字,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将计入责任追究,履职情况只是作为量纪的情节予以考虑,并不是已经履职的重点工程可以不计入责任追究。用地监管和报批情况,必须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如实完整填写,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市、省、部时,要填写相应的材料上报日期及其受理文号。

再其次,新明确了四条政策界限。一是明确检查(监测)时段。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关于违法用地未报即用、边报边用和未供即用的判定政策中所涉及的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点统一为2011年12月31日。

二是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违法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相关用地项目必须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且土地确属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登记卡》时,地块实际用途要选择保障性住房的用途类型。

三是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鼓励查处整改、消除违法状态的政策是否会一直保持下去?即:在明年开展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时,国土资源部将取消相关政策。

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有何重要意义,为何作为一条政策特别提出?之所以单独提出取消“实地未变化”填报选项这一政策,是基于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成果做好衔接的需要。作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象的“疑似违法图斑”,都是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实地已经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么属于合法用地,要么属于违法用地,不应存在历史违法用地和实地未变化图斑等情况。这样一来,土地变更调查的成果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成果在实地已经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上就能保持一致,从而为进一步计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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