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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关于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29

中共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

关于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责任追究,是指责任对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存在工作失职行为。对本办法追究事项以外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查处,不属本办法追究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纪检组(纪委)以及市局各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办理的原则,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等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本单位中心工作总体布局,实施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的;

(三)领导机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不能形成工作合力,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得不到有效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四)未建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或因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五)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不力,或纠正干部“四风”问题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六)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七)在任期内,本单位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性质较严重,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

(八)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

(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十)未按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保障制度,致使责任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十一)不支持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或干扰纪检组正常履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十二)在全市国土系统或辖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或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班子民主评议差票率超过20%的;

(十三)对下级党组织、纪检组(纪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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