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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任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会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10-12-09

在大家走上新的领导岗位之际,首先向同志们表示祝贺,希望你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取得更大的成绩。实行任前廉政谈话,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度性规定,也是组织上对大家的关心和爱护,首先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增强大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辜负市局党组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期望。下面我受局党组和党组书记、局长周其芳同志的委托,就全市国土系统各级干部正确尽职尽责,廉洁勤政问题,结合自身的实践和思考,就受贿罪、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和原因,以及就如何通过用好一个“权”字和尽好一个“责”字来破解因贪腐和失职、渎职被问责这个难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体会,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构成及防范

(一)受贿罪

目前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腐败现象仍然十分突出,惩贪反贿的任务相当艰巨。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大量的贿赂犯罪特别是一批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惩处,这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现在仅受贿罪的主体,“贿赂”的性质与范围,“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以及对“为他人谋利益”要件的理解从四个方面,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际案例和近几年我们系统发生的案件对受贿罪进行了思考和分析,以期对准确了解受贿犯罪,如何防范受贿罪,达到廉洁自律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努力促使大家有一个清醒意识。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是典型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这种犯罪严重恶化社会风气,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历来是我国党纪和刑法打击的重点,特别是在反腐倡廉,严惩腐败和国土资源腐败专项治理的今天,受贿罪的预防和惩处十分重要,是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惩处的对象之一。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土资源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大,受贿案件呈现出形式多样化,行为手段越来越狡猾,行为越来越隐蔽的趋势。如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可能不知不觉地就会被人拉下水。所以,我们要对这个犯罪深刻学习,提高防范意识。

1、关于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2款又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主体(人)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是身份犯,它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尽管《刑法》对受贿共犯没有规定,但不妨碍受贿共犯的成立。例如2000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成克杰、李平受贿案,被告人李平系香港商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成克杰与李平相互勾结共同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李平被认定为受贿罪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受贿,在司法实践中最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和该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共同受贿的问题。正义网“贪官档案”公布的贪官中,亲属共同受贿比例为80%,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主要是因为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决定了双方在日常活动中联系紧密,有建立在共同财产关系上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这使得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的共同受贿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经常表现形式。也因为此种特殊关系使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合谋共同受贿,这类案件相当复杂,受贿犯罪人为了推脱罪责,规避法律、逃脱惩罚,许多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亲自接受财物,而由其家属出面接受。国家工作人员常常以不知道,无受贿故意来推卸责任。家属则承认没有告诉国家人员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造成侦查难度很大。

虽然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是这种共犯的构成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家庭成员参与受贿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三点:

①家属积极鼓动、怂恿唆使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贿赂,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受贿的意图并实施了受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定为受贿罪,家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拒绝了教唆没有实施受贿行为的,对前者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②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收受贿赂,积极出谋划策或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员索贿,国家工作人员定受贿罪,对家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③家属收受财物然后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告请托事项,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受贿罪共犯。因为家属不同于其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紧密,他们之间的帮助是非常容易产生的。如果家属收受财物后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的同时积极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且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该行为的,听了家属的话,为请托人以权谋利,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

如果家属没有以上几种行为,只是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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