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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擅自卖地将受处罚

发布日期:2010-12-09

乡、村干部擅自卖地将受处罚

平顶山市出台乡、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近日,平顶山市纪委、平顶山市监察局、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下发《平顶山市乡、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本村(社区)范围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定,村(社区)辖区内,1年之内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不足5亩,占用耕地不足1O亩,占用其他土地不足20亩的,根据规定对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超过以上标准的,根据规定给予免职处理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乡(镇、街道)辖区内,1年之内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不足10亩,占用耕地不足20亩,占用其他土地不足30亩的,根据规定给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处理;超过以上标准的,根据规定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免职、责令辞职或启动罢免程序等处理。

《办法》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乡(镇、街道)、村,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阻挠违法用地巡查、制止、查处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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