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学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7-15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是在新形势下国家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一部重要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切切实实把15号令文件精神学透、吃准、用好,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使土地管理得到全面加强。
各单位要将学习情况于7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纪检监察室。
二00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