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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须抓好三个环节

发布日期:2015-02-20

     (特约记者 王发荣) 929日,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进行了调整。在肯定政策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政策的实施,将使耕地红线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执法监管面临新的挑战。一些地方的业务专家提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主体,应当重点抓好三个环节工作。

  一是严把选址关。从各地近年来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情况看,不少经营者在承包的土地上搞设施农业,经常是选址上不合理、规模小、污染环境、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低,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因此,设施农业用地在选址上,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按照适度规模经营、不污染环境、有利于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选择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同时,鼓励以乡(镇)、村委会(居委会)为单位,统一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区域,方便监管用地情况。

  二是落实复垦保障措施。不能对耕地造成破坏,是设施农业用地的首要条件。设施农业用地要按照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同时,在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约定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

  此外,要让耕地不被破坏,最关键的是落实好土地复垦责任。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经营者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三是加强跟踪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设施农用地的跟踪检查,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及早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资料反馈给乡镇国土资源所,为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土地监察员(信息员)的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防止苗头性问题扩大化。

  摘自《中国国土资源报》第4188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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