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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新型墙材税收减免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08-07-01

一、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198号文件附件),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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