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土地征用”
200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宪及修法决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土地征收”。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理地位。
在我国,土地权益既是一个重大历史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尽管国内外各界对此问题均有时不我待的迫切感,但考虑到浩大社会工程的不可测性和无法试错,土地问题只能择其要者,通过试错法之“社会修补术”逐步解决。这里面最为迫切的,就是征地问题。从逻辑起点上必先正乎名,厘清“征用”与“征收”间的混乱。
作为不动产,土地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地权益是财产权的核心。作为法治经济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加快进行,城乡统筹战略全面实施,使我国的土地权利特别是农民土地权利保护问题再也无法回避。事实上,土地权利问题既是“三农”工作的关键,也是关乎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进程能否做到民主、公平、正义的关键。明确区分土地征收与征用,使土地行政管理回归宪法原则,征地工作从属于基本大法,是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核心,有效限制公权力滥用的前提,更是从源头上摆脱经济“土地依赖”的必由之路。
在土地改革时期,面对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主土地制度,我国一直使用“土地征收”。自1950年《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开始,“土地征用”取而代之,与土地征购、收归国有等说法一起,沿用于1954年、1978年、1982年宪法以及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下,“土地征用”模式基本上无关痛痒。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机制逐步发展,“土地征收”淹没于“土地征用”的弊病日益突出。
都是为公共利益之需,都要给予补偿,但征收是所有权改变,土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只是使用权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接收”与“使用”的立法目标根本不同,一块土地的“收”与“用”的差别,无需拿法律词典咬文嚼字,老百姓一听就明白。有意无意地混乱使用二者,一来因为方便于以“用地租金”取代征地款项,忽悠集体土地所有者,搞“刘备借荆州,一借不还”;二来可以在审批权限上玩边缘政策,把集中在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权,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急性土地征用混为一谈。
“土地征用”退出历史舞台,体现了行政的合宪性,有望解决因为立法滞后、执法含混形成的事实上的最大一种“以租代征”。